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没有加盖公章,只要是取得的渠道合法,其内容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有些政府公开的信息,并不是公文或者文件形式,因此,不必要求每一份文件都要加盖公章。
法律分析
公告具有法律效力。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公告的使用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主要特点发文权力的限制性由于公告宣布的是重大事项和法定事项,发文的权力被限制在高层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之内。具体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领导机关,某些法定机关等,有制发公告的权力。其他地方,一般不能发布公告。党团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能发布公告。发布范围的广泛性公告是向国内外发布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公文,其信息传达范围有时是全国,有时是全世界。公告的内容庄重严肃,体现着国家权力部门的威严,既要能够将有关信息和政策公诸于众,又要考虑在国内国际可能产生的政治影响。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公告的形成需要有内部的民主决议和负责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但也有可能对外的时候在某种情况不用盖,比如会有100份以上不盖章之类的情形,所以一般会有效力吧
这个在国内倒是很少见啊。一般都要盖公章,没有就存在疑问(除非注明印刷发行复制件100份之类数量大就没盖,但是原件必须要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