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处罚是每份2000以下,如果是已经填开的没多大问题,不会处罚。
发票购买证遗失的,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报纸上登报申明作废。凭登报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证手续,外卡加盖《补发卡》章。
而如果是未开具的空白发票遗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凭登报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接受处理或处罚后,发票遗失人凭登报声明和处理凭证(处罚决定书、完税凭证等)到办税服务中心重新领购发票。
取得的发票遗失的,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或处罚)后,以原来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作为记账凭证,开票单位不能重新另开具发票。
其实你丢的这两联发票即使别人拾到也没有一点用.但这也是失误啊,找找熟人递个话,用不了900元的.罚200元就差不多了.可以送张卡啊,快八月十五了,也为今后多留条道吗.
500左右登报声明,然后罚款100元
可以给你们的主管税务机关写一份书面材料说明情况,然后在“中国税务报”上登遗失声明(税务机关会告知)。如果是增值税发票要麻烦点,普通发票大概是几百元钱。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28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