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问题

2024-12-20 01:45:39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1,儿子王沅在离婚是已满10周岁,跟谁共同生活应征询孩子的意见。法院判决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来判。
2,一室一厅住房女方婚前购买,登记在她一人名下的,产权归她一人所有。但是婚后还贷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分配。
3,尚欠款2万元属于女方个人债务,由他自己还。
4,在婚姻存续期间完成创作,即将发表,马上就获得稿酬,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割。
5,家具和家用电器,应视为共同财产,使用十年也不值钱了,没什么可分的。
不过女方有过错,可以少分财产。
(1)刘杰死后,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父母(刘建民与宋丽华),配偶(韩梅),子女(刘甜甜),共同继承。
(2)刘建民死后,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多份遗嘱的以公证的为准,都公证的以后立的为准,其遗产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其他遗产遗嘱没规定的,按法定继承:父母(没有),子女(刘杰先死由刘甜甜代位继承,刘玉),配偶(宋丽华),三人共同继承。
(3)刘玉死后,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人为:父母,子女,配偶。在本案中,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推定长辈先死。所以他的继承人还有:母宋丽华,宋双,子宋宇来共同继承。

回答2:

第一个问题:第一个问题答案基本上都对了,但最后一个回答都存在同样一个问题,就是这个家具和家用电器是否是婚前财产不能一概而论,要看结婚证办理前后而定。要是双方领取结婚证前购置的,则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王康在筹办婚事时购买”这里不能看出结婚证领取时间的。 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全案大部分答案都将推翻,变成同居财产分割。
第二个问题:一楼的回答明显不对了。 刘杰死后,因没有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其个人财产是3万,另3万是其妻的,所以遗产是3万,这3万由刘建民,宋丽华,韩梅,刘甜甜平分,每人7500,这样韩梅一共得到37500元
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推定长辈先死亡。刘建民有公证遗嘱“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则刘玉继承三间房和1万元。刘建民从刘杰那里继承的7500元适用法定继承,由其妻宋丽华,刘玉和刘甜甜三人平分,每人2500元。刘甜甜是代位继承。

回答3:

问题1
1、儿子由于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判决,但就征求儿子意见,本案中由男方抚养相对更有利于儿子成长;
2、一定一厅房产属于女方所有,但女方应适当补偿男方费用;
3、属于个人债务;
4、男方稿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5、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可以根据价值由进行分割;
另本案中女方对婚姻有过错,财产分割时可以适当少分,同时对男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问题2:
1、刘杰死后其遗产由其妻子和女儿刘甜甜继承;分割为韩梅30000+30000*1/2=45000元,刘甜甜为15000元;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由刘玉继承;西安中由于其与刘玉同时死于煤气中毒,根据法律规定,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年长的先死亡,刘建民遗产由宋双、宋宇代位继承;宋双和其子各得一半。
3、刘玉婚前财产由宋双、和宁宇各得一半,继续的遗产分配回答二已述。

回答4: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