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是否能成为诉讼的有效证据?

2024-12-03 23: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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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电子邮件是否能成为诉讼的有效证据
  电子邮件(Electronic Mai1,简称E-mail)是通过Internet等网络,从终端机输入文字、图片或者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回答2:

属于原件的,可以作为证据,电子邮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回答3:

可以作为证据,电子邮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回答4:

电子数据经司法取证中心认定后可以作为7中证据中的物证用,没有任何问题,证明力也没有任何问题,现在涉及网络攻击、网络赌-球的不都是以电子数据当证据啊。注意这个不是由公证处来做的。

回答5: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力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