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作“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规范条款如下: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1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2 评价方案编制
评价单位依据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预评价报告内容和工程建设及试运行情况编制竣工验收前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案。
评价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评价目的、依据和范围;
b.工程建设概况,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
c.现场调查与监测的内容与方法,质量保证措施;
d.组织实施计划与进度、经费安排。
3.3 现场调查
评价单位在接受评价委托后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职业卫生学调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3.3.1生产过程的卫生学调查:了解生产工艺的全过程和确定生产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a.化学因素(有毒物质、生产性粉尘):原料、半成品、中间产物、产品和废弃物的名称、生产和使用数量、理化特性、劳动者接触方式和接触时间;
b.物理因素:噪声、高温、低温、振动、电离和非电离辐射等;
c.生物因素: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致病病原体。
3.3.2作业环境卫生学调查: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学卫生要求、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卫生设施等方面的卫生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3.3.3调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进行施工,是否落实各阶段设计审查时提出的职业卫生审查意见。
3.3.4职业卫生管理调查
a.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b.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完善情况;
c.职业健康教育、职业病危害因素测定、健康监护情况;
d.职业卫生资料归档情况。
3.4现场监测:测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3.4.1测试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执行。
3.4.2测试条件:按设计满负荷生产状况。
3.4.3测试频次:根据生产工艺、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变化情况以及危害程度分类,一般连续采样测定三天,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每次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测定,采取样品不得少于三个,测试结果取其均值(放射、噪声等物理因素测试结果除外)。
特殊情况按相应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执行。
3.4.4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测试点的设置原则见附件4。
3.5职业性健康检查
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确定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
3.6评价结果
a.评价选址、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b.工程防护设施及其效果;
c.计算职业病危害因素每个测试点浓度(或强度)的均值,其中粉尘浓度的测试数据计算几何平均数,毒物浓度计算算术平均数或几何平均数(其测试数据如为正态分布计算算术平均数,如为偏态分布则计算几何平均数),噪声测试数据不计算均值;每个测试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未超过标准的为合格,超过标准的为不合格;
d.依据上述计算结果,评价各项职业卫生工程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评价因生产工艺或设备技术水平限制,对一些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岗位所采取职业卫生防护补救措施效果;
e.评价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警示标识配置情况;
f.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人员、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3.7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评价目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b.建设项目及其试运行概况;
c.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及其浓度或强度,职业病危害程度;
d.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学要求、卫生工程防护设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设施、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e.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效果评价;
f.评价结论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