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不得撤销的要约。磨察
可是广告有效期10天,和售完即止举销都是正游游关于承诺期限的表述,两者是矛盾的,因此这个广告变成了没有具备要约条件的要约邀请。因此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不可以以“货物已经售完”而免除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作为要约人已经确侍饥定了承诺期限,销虚即广告有效期10天亏谈燃,该要约是不能撤销的,否则违约。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因此甲乙买卖沙发行为适用合同法调整。
(2)简单的说要约送达到对方后生效,对于不特定人的要约(例如商业广告、自旦早激动售货机等),一经作出即生效力,对特定人的要约,若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睁做相对人了解时生效。若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取得承诺的资格。
(3)要约是否可以撤销要看要约的内容,例如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等这样的就不可以撤销。要约撤销要满足三个要求:1)发出撤销的通知;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本案中,乙于4月2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称目前没有布艺沙发,是否用皮沙发代替。已经形成了新的要求,即销售皮沙发给甲方,但是甲方没有回应,案例中也没有明示要约回复日期,因此,乙公司可以撤销该要约。
(4)导致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包括: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4)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5)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仅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本案中,模袜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要约后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由皮质代替布艺,因此在甲收到乙回复时,甲向乙的要约就失效了。
(5)乙向甲回复,对于甲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因此甲向乙的要约失效,属于乙向甲发出一个新的要约。
综上,甲乙之间合同未成立,因为甲向乙发出要约后,乙做出了实质性变更,甲的要约失效,乙向甲发出的新的要约,甲未理睬,因此甲没有承诺,所以甲乙间未形成合意,合同不成立。
我认为如果在广告中加上“售完即止信燃袜”,即不构成违约。
因为订立合同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在发出要约的时候附加条件,如果加上“售完即止”,本案承诺的条件滑激就增加了,一是10天内承诺,二是承诺要快,因为售完即止。
另外案例段巧中甲公司的行为并不涉及要约的撤销,而是属于履行不能的违约。
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如果要加上售完即止应该去掉10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