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自己撤销自己做出的处罚决定,只能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撤销。如果处罚事实清楚,仅适用法律错误,可以撤销重做。关于履行什么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由作出原处罚决定的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即可。
重新案审,然后发文撤销原决定,之后发重新做出处罚的决定。涉及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进行国家赔偿。我想应该是这样的吧。
我认为应提请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