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为你写在下面了,可你复制打印一下就可以了: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海,男,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工人,住址: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23号院。
原告:张浩,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某公司司机,住址,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23号院。
被告:王丽,女,1982年5月7日生,汉族,某公司文员,住址: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23院。
诉讼请求:分割精神损害抚慰金
事实和理由:因原、被告近亲属王娟因医疗事故致死,经医院与死者家属协商一致,医院赔偿死者王娟的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丧葬费共计35万元,当时领取这两笔钱是由近亲属之一的被告王丽去领取的,被告领到钱后,遂与原告发生矛盾,私自独吞,不给原告分一点钱,原、被告之间协商未果,随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丧葬费用于支付安埋死者王娟的垫付者外,对余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进行分割。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壹份。
起诉人:张海 张浩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