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在试用期没人交接是否可以离职

2024-12-25 19: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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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出纳在试用期没人交接是不可以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办理完交接手续以后,再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辞职的流程是: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30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 ,工作服 ,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 ,出差报销 ),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关于与XX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 ,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回答2:

劳动法》赋予劳动者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注意这里是“随时通知”,即无须提前三十日通知):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鉴于此,你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并已经把辞职信交到单位人力资源部,这是你的合法权利。而单位不予批准,是单位违法。在这种情况下,你采取不去上班的方式,不应当算旷工。因为你是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并且是在单位违法,不予批准的情况下不去上班的。

你应当同时以书面形式将你已经向用人单位辞职的情况向人事局反映,并要求人事局不把你的档案转到用人单位去。

至于你所说的一个月内应从何时计算的问题,应当从你向单位提交辞职信之日起计算。因为你的辞职是合法的,辞职信及其日期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单位坚持不予批准你的辞职,你只有向单位所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犹如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坚持不同意,只得由法院判决解除夫妻关系一样。

回答3:

会计交接是会计法规规定的事项
必须交接并有监交人
但如果是单位原因没有接交人
根据劳动法只要提前30天呈交辞职报告即可离职
但单位通知有接交人可以再来补办交接
手中的账本和其他资料可以列清单交给你主管或老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