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话一般是转开信用证时常被使用在信用证里面的字句.在转开信用证的情形下,主信用证的受益人,我们称为第一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申请转开信用证予
另一受益人,此受益人我们称为第二受益人.当第二受益人依据信用证要求提示
单据且单据无不符点时,若依信用证的精神,转开信用证的开证行应即刻付款,
然有些开证行却於信用证内叙明"THE RECEIPT OF PROCEEDS BY THE FIRST BENEFICIARY",致使第二受益人需等到第一受益人收到付款后,其才有可能收
到款项,此条款对第二受益人非常不利,且严重损毁信用证精神,应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