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提问是所得税改革前的问题,即执行所得税暂行条例,有个税前扣除限额标准,分二个档次扣除,规定是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 1500万元(含 1500万元)以下的5‰;1500万元以上的3‰
2008年改为所得税法,规定是: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需的一项成本费用。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35万乘以百分之六十
所得税核算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