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现在,你虽然立有遗嘱,将自己的现金都给了孙女继承,但在生前赠与了女儿,属于对遗嘱的变更。赠与行为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有效。那么在将来继承开始时,你通过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权属已经发生了变更,因此,孙女不能根据该遗嘱继承。
财产发生转移的部分无效,公证遗嘱的其它内容依然有效。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因此,遗嘱人(案例中的“我”)在生前,将公证遗嘱中涉及的部分钱财转移了所有权,则该部分视为撤销,如果全部转移了,则公证遗嘱视为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