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对交通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三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最终以重新复核责任认定为准。
拓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事故认定书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为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只能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当事人对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科学性、真实性、可靠性提出质疑的,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或有关仲裁机构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
但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一般会采信交警部门依法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当事人应该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有关证据保存好。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法律法规数据库
对方结果不服,您可以申请复核。
参考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第二节 复 核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不可以更改,但在三天内可以向地级市的交警支队申请复核.
根据规定,对交通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三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因此,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复核,以重新复核责任认定为准。
纵横法律网 马勇律师
依照规定
如果对认定书不服的,可以重新申请复议一次
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