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手续完备是不需要单独确定进项税的。
所得税:如果接受捐赠的金额特别巨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交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可参考文件: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各地可能略有差异,具体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咨询,以求稳妥。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捐赠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捐赠的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进项税并认证抵扣。
一般来说,捐赠当期,企业就要按捐赠额计算营业外收入,加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不需另外计算递延所得税。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要确定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递延所得税负债
银行存款(接受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是的,接受赠送固定资产进项税可参照一般货物,所得税要一次性缴纳,如需延期缴纳需税务部门批准
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