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者因销售的食品质量不合格,工商管理部门有权对销售者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此,工商局对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具体可以参见《食品安全法》第九章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现在国家取消了个体工商管理费,看似商户得到了大实惠,其实不然,工商费取消后,地方工商局的收入来源大为减少,怎么办?搞质量抽检,罚款创收,狮子大开口,可以讨价还价。中国的事情,就那么回事,国家的大政策方针是好的,到了基层就变了。
一般某个地区工商都会有专门几个人在负责,看一下走走关系,给个红包能不能走的通。
你老兄一定是铁公鸡只进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