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之所以有试用期,就是为企业提供一个试用人才,决定一个人才去留问题的时间,但是并不是说就可以扣发员工的工资,因为在合同签订时本来就会约定一个试用期待遇,无论公司对这个员工多么不满,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必须按照员工试用期工资发放,至于试用期没干完,就把工资平均下来乘以天数,得到员工的工资。扣发工资的百分之几十是绝对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一般情况下,企业不能无故克扣员工工资,劳动合同法等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2.员工有辞职申请自主权,员工试用期内辞职是合法的,不能作为克扣其工资的依据;
不合理,应该按合同办。
按合同发放,按%发放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