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是指该条前十项情形以外需要适用裁定的情况也同样可以适用裁定例如房屋买卖纠纷卖方败诉不主动不配合买方过户法院执行员可以用裁定的形式交由房管局、国土局协助买方过户。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