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
1、病历书写不规范;
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
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
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
一、医方术后补写门诊病历不具有合法性
二、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三、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
四、关于损害后果
本案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医疗事故没有伤残等级,但患者又明确存在牙齿功能的缺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鉴定专家给出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功能和恢复外形,所以这一建议是对四级医疗事故的补充,因此,牙冠的费用应当纳入损害后果。
1、医生在医嘱中应当注明(皮试);
2、医生无论在医嘱中是否注明皮试,护士应当提示医生医嘱皮试;
3、患者用药后出现不耐受症状,应当立即停止用药,即行抗过敏治疗;
4、医院设备损坏问题,是在药物过敏已经发生的情形下,属于过错。
够不上“医疗事故罪”,应该是渎职吧。责任主要在护士违规操作(不论医生是否医嘱做皮试,作为专业护士再输青霉素时必须做皮试)。
1、要询问家长,医生在问诊的时候是否询问小孩有无青霉素过敏史,如有就不能开青霉素类的药物,如没有则看医生开的处方中是否注明皮试,如有属于护士的违规操作
2、医生得知小孩呕吐时应该询问,检查是否过敏,立即停用输注的液体,注射抗过敏药物
3、在孩子正在输液的过程中给打了一针,要查看护士用了什么药,针头掉了又被输液,系护士责任心不强,及医生的不负责任。
4、发现小孩死去,抢救不及时,象征性的抢救后离开,乃是推卸责任
确实是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