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别人的物品应及时予以归还,否则将以不当得利受到追究。而且捡到别人的物品后,还要妥善保管,如果造成损失,是要负责赔偿的。但在捡到物品并归还后,可以要求失主承担必要的保管费用(如果发生)和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失主丢了东西(如果是贵重东西),达到立案条件(有一定的金额规定),是可以到公安局报案的。是否立案,公安机关要根据物品的价值来审核,达到立案条件的才会立案。如果公告上所说的手机只价值3、4百元,公安机关是不会立案的。
捡拾手机送交公安部门属于一般的民事行为,并没有发生侵权或民事纠纷,更没有明确的被告,因此不属于立案的范围。如果丢失手机可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经过审查确定是否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被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手机被盗的,即可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根据涉案金额决定是做刑事立案或是治安案件处理;
至于视频资料,并非强制性的报案条件,若有的话,当然更有利于警方破案;
直接寻找小偷是我国法律所不提倡的,除非是当场抓获后扭送公安机关,否则,随意根据自己掌握的所谓证据去抓人,是违反我国治安管理法的。
但个人认为,这位失主“忽悠”小偷的可能性比较大,丢了东西的心情总是可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