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庭已2个月了~法院反而没宣判~还下了逮捕令~为什么?”
只有一种可能,就是法院认为被告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所以在宣告判决以前改变强制措施,撤销取保候审,予以逮捕。
2、“有什么依据吗?”
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七条 。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决定逮捕。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应当对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
法院有权 决定逮捕。
法院决定逮捕,一般情况下就不会判缓刑了。
要判实体刑
刑事诉讼法对于法院决定逮捕的,有相关的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