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辞职报告就证明你是主动离职了。
主动离职你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有个前提,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才有一个月代通金和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不提出来,你不愿意去就只能自己写辞职书了,你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换句话说,如果公司不愿主动和你解除合同,你一毛钱都得不到。
总之说来,这条法律是站在公司这一方的,你不愿去就只能打辞职报告。
但是如果公司不愿和你们解除劳动合同,你们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会有后患的。比如说以后你们可以随时去原公司上班,因为公司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要你去上班还不行。
劳动局的做法并没有错,不是楼上说的和用人单位穿一条裤子。
第一,千万千万不能写辞职报告,否则性质就变了,也无法取得劳动法(注意:不是劳动局)支持;
第二,工厂搬迁,属于资方的重大劳动条件变更,需要劳资双方协商,职工有权选择不去;
第三,如果选择不去,双方协商补偿事宜,补偿多少是可以谈的,但至少需要符合新劳动法的规定(N+1);为什么要补偿, 是因为资方违约了。
第四,当地的劳动局看来和资方是穿一条腿裤子的,要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