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人不是共同犯罪。理由是: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三人之间有犯意联络。即有人明确提出要实施犯罪而其他人响应,或者以前三人曾实施过相同犯罪,本次一拍即合,虽未明说但都知道要干什么。而题干没给这个条件。甲对乙丙说试试你俩的胆量敢不敢,并未说明是要干什么,乙说有什么不敢的,抓起一把土就扔到那个男青年的脑袋上的行为可以表明乙对甲说的“敢不敢”的理解并不是要实施什么犯罪,乙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之后是甲自己实施了抢录音机的行为,乙扔土的行为并不构成甲抢劫行为的帮助犯。后来甲发现乙实施强奸行为,甲就站在旁边看时,乙当时已经强奸既遂,甲未实施帮助行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退一步讲,如果甲在乙开始对女青年实施强奸行为时,站在旁边看,没有阻止,站脚助威,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威慑,后又喊来人了,快跑,可以与乙成立共犯。如果说在事先没有犯意联络的情况下,就因喊来人了,快跑的话而定为共犯是很难的。严格说这种情况下甲不是帮助乙强奸,而是帮助乙逃避法律追究。至于丙,没有参与犯罪,显然不能成立共犯。
2.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强奸罪。
律师解答:
这是司考的一道题,当年韩友谊老师讲过。
首先,甲说的敢不敢,意思并没有很明确,但是通过后来甲的行为,看出是“抢收音机敢不敢”。所以通过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乙呢属于抢劫罪的共犯。
丙呢未参与,不构成共同犯罪。
甲乙共同犯抢劫罪。丙不构成犯罪,乙单独构成强奸罪。
我忘记韩老师怎么讲得了,根据我个人的理解,是这样的。
1、不属于共同犯罪,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强奸罪、丙不构成犯罪
个人认为不构成,因为这里的“敢不敢”很难说形成了什么样的犯罪共同故意,因此既然无共同故意也就无所谓共同犯罪,最终甲定抢劫、乙定强奸,丙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