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是在自然人死亡后产生的费用,不可能属于其生前债务,而是属于在丧事处理过程中,参与人员(亲属、家属、所在单位等)的支出或债务。
------但对于你说的意思我明白,就是说,对于办理后事期间产生的费用,能否用死者的遗产进行支付,而且在继承遗产期间优先支付。这在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实际操作中会有麻烦。因为丧事处理支出往往在前,需要特定身份的人进行垫付。而继承的开始,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时间,所以一般在丧事处理完毕后才开始。
------继承开始后,如果垫付丧葬费的人员本身就是继承人,那么直接结算就可以了;如果不是继承人,就需要向继承人主张权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继承人,但不能以遗产纠纷起诉,而是普通债务纠纷。如果继承人之间发生了遗产纠纷诉讼,垫付人可以考虑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
------为防止发生纠纷,民间处理丧事中,一般都是由继承人支付丧葬费用。
1,丧葬费是在死者去世后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其生前债务。
2,死者生前债务应当从遗产中优先支付。丧葬费应当由继承人共同承担,或者协商一致后,在遗产偿还债务有剩余时从遗产中支付。
3,《继承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可以从遗产中支付,但实际上丧葬费不是死者的债务,只能说参照债务处理:
1,经各继承人协商一致的,安葬费可以从遗产中支出;可参照被继承人的债务来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