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贪污罪判刑起点是?

2025-01-06 10: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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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十七节 贪污、受贿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个人贪污或受贿不足5 000元,情节严重的,贪污或受贿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
个人贪污或受贿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拘役刑。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犯罪情节严重的,以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索贿的重处规定】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10%。

第一百五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未退出的;
(四)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五)因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缓刑的。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适用减轻处罚后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因特殊情形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有二个以上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受此限。

回答2:

《刑法》第383条第3款: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4款,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回答3:

你好!
贪污罪没有说要5000元以上才立案。只有有证据,贪污1块钱也应当立案。

回答4:

贪污5000一般就会判刑(限于情节较重),情节较轻一般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