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方面的案例分析题!

2024-12-15 23: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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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李四与王五之间构成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其给与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两人均构成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片面共犯是否构成共犯,在理论界存在争议,有认为属于共犯,有认为不属于共犯的,主要的争议在于共犯是否以共犯间的意志联络为要件。行为共同说认为,共犯关系的发生,仅以双方的共同行为即可,至于其意思如何,则在所不问。

是否构成共犯在本案中对两人的定罪没有影响,两人均构成票据诈骗罪,但对两人的停止状态有影响。如果承认片面共犯就是共犯,那么,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两人都是既遂状态;如果不承认片面共犯是共犯,那么,李四虽然获取了钱款却是票据诈骗未遂,王五虽然没有获取钱款,却是票据诈骗既遂。

类似的案例是司法考试的一个题目:甲想诈骗乙,乙明知甲是诈骗,但是出于同情甲的困难处境,就假装被其诈骗,将钱交给甲。这时,甲虽然表面上骗取了财产,但是,却是犯罪未遂。甲并没有因为诈骗获得财产,而是因为乙的怜悯赠与甲的财产,因此,甲的诈骗的停止状态是未遂,而非既遂。

同理,如果片面共犯不是共犯。李四意图票据诈骗银行,结果王五已经发现了李四的诈骗意图,仍然故意支付了票据,这时李四的票据诈骗未遂,王五却已经既遂了。当然,如果片面共犯属于共犯,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了,双方均为票据诈骗罪既遂。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法条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本案中,李四和王五均明知票据系伪造,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票据诈骗行为,因此,当然构成票据诈骗罪。

(注意:李四当然是以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王五是以他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王五当然也构成票据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