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对外付汇都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营业税吗?

2025-01-02 23: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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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2.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3.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认证服务属于营改增服务范围,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属于境外的单位。目前,对上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按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而言,所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是指仓储服务和部分展览服务。所述的认证服务,不属于该范围。因此,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为贵公司提供认证服务,贵公司作为接受服务方在境内,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属于在境内提供认证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4.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因此,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境外的增值税,其税率为6%。

  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二)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三)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6.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第三款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7. 根据上述规定,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在境外为贵公司提供认证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不属于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不属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认证服务所得不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2:

我们公司是的,境内公司对外付汇,都存在代扣代缴所得税、营业税的义务。你不交,年终汇算清缴,税务局会打电话给你的,需要补缴。

回答3:

不需要

回答4:

虽然不太懂。但是肯定不是一概而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