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藏身的环境,如灌木林,多刺的洋槐幼林、生有小树的荒滩等等。2.既能瞭望敌害,又不太影响奔逃的地带。茂密的高草地区和高山陡坡,野兔数量很少,高草妨碍它的瞭望和奔逃,陡坡不利于它的活动。坡度比较平缓的灌木林,具备了山草不茂的生存条件,一遇敌害,有利于潜匿和逃跑,却不利于敌害追袭,所以洋槐幼林里的野兔很多。3.必须是有食物和附近有水源的地区。野兔的食物虽易解决,但豆类农田和萝卜、白菜的菜地附近的荒坡,野兔常常很多。水对野兔的影响也很大,尤其在春天和晚秋的枯水季节更甚;哺乳期的母兔,每天也需要饮用大量的水。缺水地区野兔很少,没有意义。4.选在野兔活动的主径上。5.选在野兔子经常去觅食的地方。6.选在兔子经常去饮水的水源处,尤其干旱季节,水源范围不大的话,效果最好。
将兔子放在笼子了,750kv特高压,俩秒钟就熟了
铺在兔子经常出没的地方,运气好就可以抓到
千万不要电野兔,这个可以判刑。
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案例
男子捡大柴时发现有野兔踪迹,于是回家自制野兔套再返回捕兔,可是兔子没捕到,他自己却因非法狩猎罪被判缓刑二个月。
1953年出生的张某某家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苇子峪镇于家村。2020年1月5日,张某某到山上捡大柴过程中,在苇子峪镇于家村滴水砬子屯放牛沟发现有野兔踪迹,当即返回家中,用细铁丝自制成3个野兔套后又返回放牛沟,将3个野兔套放置于野兔踪迹上,尚未猎捕到野兔。
案发后,张某某被森林公安干警口头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及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公诉机关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的公诉意见予以采信,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张某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日前,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