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4月的工伤认定,11年4月伤残鉴定9级,11年11月辞职,山东潍坊是按新旧标准执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024-12-28 08: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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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请你查阅《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回答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同时废止。
所以你在2011年11月辞职,应该执行新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7个月,如果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回答3:

新标准执行!

缴纳社会保险的话,工伤保险支付!

回答4:

社保工伤基金专款中支付,单位的话平时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

回答5:

原单位 发生工伤的单位

回答6:

应该按照工伤发生时的标准执行,这笔费用应该由社保支付,工伤的费用是由社保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