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我应该写我母亲是被申请人还是第三人呢

2025-02-01 04: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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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和你母亲都作为原判决的原告,既然权益立场一致,如果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就没有分别提起再审申请的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 】第二条的规定,向原审法院的上级申请再审的人称为申请再审人,原判决的另一方称被申请人,如果你妈妈和其他原审原告不与你一起申请再审,你在再审申请书中就把其他的原审原告称为原审原告,写明他们的基本情况。你妈妈不是第三人。

  《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