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建立,既转变了我国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能,将以往的权力性政府、全能性政府转变为了责任性政府、服务性政府,同时又对公务员进行了科学的定位。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是我国对公务员的立法性定义。然而,在现实工作中,对“公务员”还有一种具有普片意义的实质性定义,即:公务员是为国家公共事务服务的人员。西方国家对“公务员”的定义具有服务性和公仆性的特色,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政府职能的彻底转变,也应该看到,我国各级机关和公务员也同样具有服务性和公仆性的特点。因此,无论上述对“公务员”的何种解释和定义,但我本人认为:公务员的实质就是人民的服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权利的集中代行者、是一种职务性的岗位责任。我们应当将“公务员”通俗的理解为:国家公务员就是指利用人民赋予的职权,积极从事国家公共事务活动,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只有将“公务员”作如此的理解和定位,我们才能更好地把握“公务员”的本质属性,才能更加体现公务员服务性和公仆性;才能使每个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更好的进入工作角色、进入工作状态,把握好工作的方向;才能不断的激励和鞭策自己,时刻体现我们公务员的工作价值,实现公务员的服务宗旨和目标追求。
我认为,作为新时期的每一名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手中掌握有某些特权的人员,都必须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公务员”的本质属性,必须清醒的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自己所享有的各项经济待遇是来自人民的,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就是在自己的岗位上竭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事务服务。我们要时刻明确和牢记:“公务员”就是为公服务的人员,不是拿来做炫耀的资本、不是压制人的官、不是施威的权、不是老百姓头上的皇帝。只有深刻理解了“公务员”的本质属性,充分认识到了“公务员”的社会地位和正确看待了自己手中权利后,我们每名公务员的一切工作和行动才具有明确的方向和目标;才能充分履行公务员自己的职责,牢固树立较强的宗旨意识和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才能做到遵纪守法、克己奉公、秉公办事、勤廉执法;才能做到勤政为民、热心服务、高效服务,从而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权为民所用、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崇高宗旨,完成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使命。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3、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4、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基本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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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九大基本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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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好本职工作
公务员能不能解释成为,为人民工作的公共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