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旷工扣除工资奖金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如果没有再次打电话征求意见,按矿工处理,超一天扣两天工资(含当天)
打电话确认。如确定不回来上班。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解除合同
公司应该有员工请假制度,按照规定执行。
有特殊状况可以电话询问,延续假期啊。
先电话沟通,特殊情况特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