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应当归甲所有,这是某年的司法考试试题,加盖的房屋应该归甲所有,这是考察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之所以有甲取得加盖的房屋所有权是因为甲的行为符合物权取得方式中的生产,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形成的,注意这可不是添附中的加工的方式,也不是共有物的改良行为。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具体包括附和混合和加工。该题很容易与附和和混合区分,关键在于加工。加工是指对属于他人的动产进行加工改造,形成更高价值 的新的物品。同时上面所提的改良行为是指共有人对共有物付出劳动,增加共有物价值的行为。加工和改良的行为实质上都是加工人在原有无的基础上进行的劳动。而本题中甲只是接右墙在甲乙共有的房屋旁边加盖一间新房,并没有在甲乙共同继承的房屋上在建筑新的房屋,因此加盖的房屋和原先的房屋是属于不同的不动产,他们之间没有任何的关系。所以更不存在对原有物基础上的加工,也就没有加工和改良去的所有权说。
因此,所有权因为甲生产而由甲所有
你说继承有根据么,为啥能绕过他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