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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都是作为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有控制地进行境内和境外证券投资业务的制度安排。
QDII (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即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是指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QFII(境外机构投资者机制,即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意思是指合格的境外投资者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由于货币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外资介入有可能对其证券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冲击。
因此QFII制度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的制度,主要是管理层为了对外资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这种制度要求境外投资者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对外资进入进行一定的限制。它限制的内容主要有:资格条件、投资登记、投资额度、投资方向、投资范围、资金的汇入和汇出限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