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明确地下室产权问题,属于建筑商开发的,是建筑商的产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商有权处理,至于是买卖或者租赁由建筑商说了算。假如产权属于建筑商,开发商卖房合法。
2、地下停车场买卖是地方房产管理局按照《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要求去做的,去房管局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3、租用协议是有效的,物业公司做法不合理。根据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你有权利继续使用到合同期满。至于新买家与你有新的约定,就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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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主要看租户和谁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是否有相关撤租的规定;租户可以依据《租赁合同》来认定;
第二:如果地下车位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已经卖出,那么地下车位的用途是用于停车,而不是用于住人,租户搬出是一定的,租户的损失可以找承租人赔偿。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这条取决与,地下停车场是否占用业主的公摊面积。还是房开自己投资建设的。产权问题。
如果停车场是业主公摊面积内,哪是不能卖的。如果产权是房开的,哪可以卖,但物业法规中是不允许只卖不租,首先要满足业主需要。
2、房产局
3、是否违约,这个是看《合同法》,你提到的协议中的这条是霸王条款,我估计你告他绝对胜诉。
1、不合法;
2、去房管局查询;开发商卖车位的权利现在法律界定不清;
3、车位卖出不该影响租户的使用。
那要看你买房的时候有没附带车位,如果没附带车位物业的行为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