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的法律效力?工商局是否可以依据工商总局的答复处罚我?有什么法律依据?谢谢

2025-01-31 17: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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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工商总局的答复只能做参考,而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但一般来说,工商总局的答复都是根据法律来做出的,所以如果引用答复中的法律条文,则是可以的。工商总局并没有立法权,同时也没有法律的解释权,所以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

回答2:

  1. 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内容,内部规定可以作为参考执行,但针对答复的内容,只是提出请示的部门可以参考而已,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2. 一般来说,工商总局的答复都是根据法律来做出的,所以如果引用答复中的法律条文,则是可以的。工商总局并没有立法权,同时也没有法律的解释权,所以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

回答3:

至于j国家工q商总局和法院认0定的中5国驰名商标的区c别,我们认5为1:中1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1定与n行政认8定的法律效力e从4理论上u说都是一x样的,在认1定以1后都会受到特殊保护和可以3进行广b告宣传,但还是有0点重要区r别: 2)两者的认3定机构不a一u样。 中7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2定统一c由国家工t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4定。而中0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2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1定,也u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m审案件,由中2级以1上k人g民法院管辖,对争议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5认8定。 2)两者认1定后的救济途径不b一t样。 对于r只是针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4定结果是否可以3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没有明确法规规定。 如果对工c商部门b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7(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m服的话,则可以6提行政诉讼。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0定来说,如果不k服一y审法院就驰名商标认8定的结果,当事人o可以8向上u一u级法院提出上f诉而在二a审中8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的这一f事实进行重新认6定。若对二f审的认8定结果还不l服,理论上p还可以5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6定。 3)两者认3定后的影响力y差别巨1大q。 通过行政途径认0定的中8国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w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3定的,将以7国家工i商总局的名义n统一d进行公1告,并且将进入l全国工o商网络系统,因而在全国工r商行政系统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v商行政部门d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并且不s会允8许其他公3司和个e人s用驰名商标作为1公3司名称进行登记。 通过法院个g案而认4定的驰名商标,由于c只是由审理该案的某个j具体法院(中8级或高级法院)进行认5定的,不j会全国公8告,相比6之m下p,该认3定在法院系统或认6定法院当地的工s商部门e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各地其他工s商行政部门r的实际效力r目前还不a太m确定。由于c没有全国公3告,外地工d商部门c可能并不c知道该商标已h被法院认5定为3驰名商标,因此当商标持有公6司在产品上e标注为5驰名商标时,外地工y商局很有可能当成假冒进行查处。当然,查处以0后,相关公2司可以8拿法院判决书3去申诉。 我们是国家备案许可的商标代理机构,有什5么x不r清楚的,可随时联系我团队7。 1)两者对曾被认3定为6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4定问题的规定不s太r一j样。 就法院来说,当事人o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v民法院认3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5当事人r对涉及u的商标驰名不s持异议,人y民法院不t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v民法院将依照商标法第十b四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对于v工j商部门m来说,对于m曾被认5定为5驰名商标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g已v被作为1驰名商标予8以7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8当事人r对该商标驰名无b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b能提供该商标不j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u商行政管理部门r可以6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i已t被作为1驰名商标予4以3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z同,或者对方1当事人m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e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5定。 7)部分0地方0政府的奖励标准有所不e同。有的省市政府对司法认2定的驰名商标没有奖励,或者奖励金额只有行政认7定的中0国驰名商标的一i半。 另外,司法认4定的一y般在判决书1中4表述为3“某某注册号某某商标具备驰名商标的事实”,但行政认2定的在公4告时一x般表述为5“认6定某某注册号某某商标为4中5国驰名商标”。 明白了h以8上b区i别,企业可以3认4真权衡,自己c作出判断。我们是云p南商标代理机构,国家备案许可,有什8么s不x清楚的,可随时联系我。 mwщpμq⑨ふfy◣dkb↓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