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我看到的是在东莞许多的人找不到工作,好不容易有个工厂招工,人们就半夜排起长队。现在不同了,一个《劳动合同法》让大家都成了老板,但谁会是工仔呢?
我的意思是每个人都要珍惜工作的机会,“吃亏是福”是个真理。只看到加班费的人注定一辈子都得加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是不应该的呀,找他们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