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记载的支票只是对开出方不利。通常情况下,不知道付款的实际金阳而暂不填写金额,有的时候还会开出展期支票,比方说10月1日开出的日期为10月1日以后的支票等等。
*根据支票的办理程序中,出票的规定,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一项是,支票要有确定的金额。 PS: 这应该是从业的题吧
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基于本条之规定,未记载付款地不影响票据效力,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地为付款地,因此不选A。
第八十五条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基于本条之规定,出票人可以签发金额记载空白的支票,因此不选B。
第八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此条很明确的表示了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在此不再赘述。因此选择C。
第八十八条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此条是禁止签发与出票人预留本名的签名样式不符的支票的规定,同意不再赘述。因此选择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