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规定不是在新公司中做出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做出的规定。其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公司超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重在保护交易的稳定。但如果是国家特许经营的业务,或者限制、禁止经营的业务,则因此设定的合同是无效的。
意味着如果双方发生争议诉讼时,法院不会再像过去一样会根据经营超范围而主动宣布合同无效,给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