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重要。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而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程序法服务于实体法,程序法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与手段;实体正义是法的最高要求,法律程序是达到实体正义这一目标的手段。不在严格的程序下追求实体正义往往是靠不住的。
不存在哪个更为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说,实体法重于程序法,而程序正义重于实体正义。
两者不能相互比较,解决的是不同的问题。没有实体法哪来程序法,没有程序法,实体法如何运作,怎么保障实体公正。
那么深奥的问题啊。这个可是学术方面的了,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虽然在我国现阶段的实践当中是轻程序重实践的,但是二者的重要性是等同的,缺一不可。
我只能说同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