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使用权。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是不允许买卖的。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归集体所有的。能转让的只能是使用权
1、70年代不存在非法转让一说,该宗土地为物资局使用已经为既成事实,,参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你也说了,当时给了征地补偿。当地人民政府应将该宗土地确权给物资局转制后的公司。
2、70年代根本没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一说,土地使用完全执行行政调拨,无偿使用,所以你现在讨论当时转让的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是没有意义的。
3、不管当时是因为没有意识还是别的什么原因,只要同意了就是同意,事情发生到现在已经过去了40年,追诉期早就过了。
现在可以要回这块地 前提是当时没有签定什么转让或买卖协议 就算有 大家可以说是领导个人行为
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 而不是个人所有 再者 正如你中间说的 70年代 物资局是国有企业 当时的情况 你能有半的不字 那就是大罪啊! 我身边就有列子 正好也是70那年建的矿山机件厂 现在要征收 公路没有征收 现在公路已经退给我们当地农民 厂子土地正在协商之中 你只要去争取 我包你就有回报 要大家争取 而不是你个人行为 谢谢
农村土地被国家征收后,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村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国家征收是土地所有全的转变而不是使用权的转变。
70年代土地被县物资局征收,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之前,只能依据当时的政策,不得依据现行法律。
你村土地的转变已成为既成事实。即使当时物资局违反政策占地,由于至今已经超过了20年,依法你村对土地的权利灭失。所以,你希望得到的诸多答案已经没有意义了。
应该是属于国有土地的了 当时给过赔偿。而且是在土地管理法出台前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