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学术界、各路媒体和网络舆论对于体罚问题的立场分成两大阵营:一方认为禁止体罚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我们不应该再倒退回去; 另一方认为一刀切地全面禁止体罚,使得教师的教育、管理举步维艰,不符合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
回顾历史,我国在“允许体罚”还是“禁止体罚”的问题上一直在做波浪式前进,从最初体罚行为泛滥,民怨四起;发展到全面禁止体罚行为,师怨四起;再发展到近期,人民和教师群体对“体罚是否是教育的必要手段”发生了内部分歧。
可以说,这一波浪式前进的过程既是我国人民人权意识苏醒,百年来多代人共同努力,所带来必然结果,又是社会发展到新的阶段,教育理念和法制建设跟不上时代需求的缩影。
尽管社会各界对体罚和教育惩戒权的讨论旷日持久,但在如何界定和划分教育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仍是一个黑箱。大多数情况下,所有参与讨论的人其实是在各说各的,没有人能拿出令人信服的依据和措施。
支持体罚的人会说:如果往回看,中国的整个教育史
我国关于“体罚”的规定散见于《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三部法律规定中,但这些法律都只作了粗略的规定。如《义务教育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却没有对于体罚的概念、类型、原因、程序做出界定。《教师法》只在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教师实施体罚造成学生伤害后所要承担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由于法律只对体罚、变相体罚做了全面禁止的简单规定,各地区教育主管部门、各个学校管理层为了避免惹上官司,只能一刀切地禁止教师做出任何疑似体罚的行为,不问动机、不问过程、不问程度、不问结果。甚至有些学校在管理章程中明确规定:教师不能罚站、罚抄、学生上课讲话也不能将其罚至教室外等等,所有与“罚”相关的都要坚决杜绝。这么一来等于变相放大学生的权利而过分限制教师的管理。这就难怪教师和部分立场客观的媒体认为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削弱教师的教育管理权,剥夺教师必要的惩戒权,使教师难以维护正常的课堂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