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还是2年制义务兵
没变,还是2年的义务兵
我也是10年当的兵家是铁路的我在发愁我们是不是也改3年了,有人这么给我说我心里也没底
现在已经实行了 还是2年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