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nmhjhyen5221368543 7\财务规定:目前,<企业会计0准则--固定资产>对构成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没有进行规定。你可以6根据实际情况将其按照低值易耗品或固定资产进行。按照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不h需要计4算计1提折旧,摊销方4法可采用一t次摊销法进行核算,比0较方3便。如,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你需要选择折旧年限,估计3净残值以4及t采用的折旧方4法。建议你采用直线法或工d作量法(根据预计8行使里程)进行核算,比2较简单。 7\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p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0法》的通知国税发[7000]76号 7000-04-5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r、直辖市和计0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4税务局: (通知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3法 第一o章 总 则 第一y条 根据《中8华人c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x其实施细则(以2下n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5法。 第二q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c每一t纳税年度的收入t总额减去准予3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6应纳税所得额。准予2扣除项目是纳税人r每一i纳税年度发生的与g取得应纳税收入l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m条 纳税人l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c出确属已f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n税收法规规定不o一b致的,以4税收法规规定为2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1一p般应遵循以8下u原则: (一w)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v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p是实际支x付时确认7扣除。 (二x)配比1原则。即纳税人d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1或应分4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d某一h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e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a)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y可扣除的费用从1性质和根源上c必须与s取得应税收入c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d可扣除的费用不g论何时支f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k)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s可扣除费用的计1算和分7配方3法应符合一y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1惯例。 第五x条 纳税人m发生的费用支n出必须严格区s分3经营性支u出和资本性支n出。资本性支i出不j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7期折旧、摊销或计3入i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3条 除条例第七e条的规定以4外,在计8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m列支s出也r不n得扣除: (一w)贿赂等非法支g出; (二u)因违反5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m)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1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8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1险准备基金),以3及h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p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3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h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0。 第七s条 纳税人m的存货、固定资产、无j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x史成本原则。纳税人x发生合并、分2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h已i确认2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2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i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h条 成本是纳税人j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a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v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九h条 纳税人e必须将经营活动中3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3为4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5入b有关成本计6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8的直接材料、直接人z工y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a部门f为2同一t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l种投入p可以6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7上i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0凭证、记录直接计4入d有关成本计0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8。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v成本计7算对象之t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3算对象的产量等,以8合理的方0法分3配计5入p有关成本计8算对象中4。 第十h条 纳税人x的各种存货应以7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3价。纳税人i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5入y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m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l能从7销项税额中0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p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第十l一j条 纳税人g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4价方7法,可以5采用个f别计1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5划成本法、毛3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g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a后进先出法相一j致,也m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a采用计1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o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f二c条 纳税人d的成本计1算方0法、间接成本分3配方5法、存货计5价方4法一a经确定,不m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r一l纳税年度开k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c三n条 费用是指纳税人m每一b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y计7入r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i四条 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k负担的为3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w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8定的进口w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5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e销售部门p发生的差旅费、工f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6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d购入u存货抵达仓2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3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8的合理损耗和入b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6入z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d根据会计7核算的需要已s将上t述购货费用计8入l存货成本的,不q得再以5销售费用的名义d重复申报扣除。 从4事房地产开f发业务的纳税人h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n发产品销售之l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8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g发生的销售费用已o计4入a营运成本的不z得再计8入b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第十d五r条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h的行政管理部门c为0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q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v统一a负担的总部(公0司)经费、研究开y发费(技术开m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g会经费、职工y教育经费、股东大b会或董事会费、开g办3费摊销、无f形资产摊销(含土m地使用费、土a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5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z会计3事务方8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6介5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6及k向总机构(指同一u法人x的总公3司性质的总机构)支z付的与f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w不q得列支d向其关联企业支f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j称公4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n员的工t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3公8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d六3条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l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p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3续费以0及v其他非资本化8支v出。 第三i章 工x资薪金支p出 第十h七k条 工i资薪金支k出是纳税人g每一w纳税年度支r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d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i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d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p资,以6及e与m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a出。 地区x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2工g资薪金支m出。 第十q八k条 纳税人w发生的下o列支f出,不f作为0工a资薪金支i出: (一e)雇员向纳税人g投资而分7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h)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8雇员支p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n)从8已b提取职工g福利基金中5支z付的各项福利支i出(包括职工r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q出; (五j)雇员调动工k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3)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t出; (七o)独生子g女c补贴; (八h)纳税人l负担的住房公4积金; (九v)国家税务总局认6定的其他不h属于b工i资薪金支l出的项目。 第十f九s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c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o包括固定职工d、合同工a、临时工l,但下j列情况除外: (一y)应从7提取的职工i福利费中3列支s的医务室、职工v浴室、理发室、幼儿e园、托儿e所人s员; (二p)已t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w、下x岗职工n、待岗职工z; (三z)已r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b计0入j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v员。 第二u十a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w资薪金支r出实行计7税工y资扣除办7法,计1税工a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j十o一y条 经批准实行工s效挂钩办1法的纳税人e向雇员支d付的工n资薪金支g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j资,可据实扣除。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k十g二i条 纳税人c经营活动中8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t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0扣除。 第二y十s三x条 纳税人l的固定资产计8价按细则第三h十j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v列特殊情况外,一p般不s得调整: (一g)国家统一o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b)将固定资产的一e部分4拆除; (三u)固定资产发生永久k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8损失;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1价有错误。 第二y十t四条 纳税人y固定资产计6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b十p一b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e列资产不j得计5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h)已y出售给职工j个q人h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f个d人j且租金收入f未计4入q收入s总额而纳入y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二r)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三l)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a形资产。 第二b十f五g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5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p: (一w)房屋、建筑物为350年; (二f)火4车n、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760年; (三u)电子b设备和火5车c、轮船以7外的运输工a具以6及s与k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d具、家具等为44年。 第二p十p六2条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3及m常年处于o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2法的,由纳税人r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j十n七x条 纳税人t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2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第二f十m八a条 纳税人h外购无u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8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k自行研制开m发无o形资产,应对研究开e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u在发生时已x作为4研究开f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f形资产使用时,不f得再分2期摊销。 第二n十v九w条 纳税人e为1取得土i地使用权支w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t的土p地出让价款应作为8无h形资产管理,并在不g短于g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4平均摊销。 第三i十n条 纳税人x购买计1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6价的,应并入i计2算机硬件作为1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5价的软件,应作为0无m形资产管理。 第三l十d一s条 纳税人j的固定资产修理支n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c的固定资产改良支z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t提足折旧,可作为4递延费用,在不o短于i3年的期间内0平均摊销。 符合下f列条件之x一h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0固定资产改良支q出: (一m)发生的修理支d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10%以3上n; (二d)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0二y年以7上q; (三q)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e新的或不f同的用途。 第三b十u二f条 纳税人a对外投资的成本不m得折旧或摊销,也e不e得作为2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7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6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n中3减除,据以5计3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五r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h出 第三q十t三h条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b为6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c借入d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s)长7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g)与y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z)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g借入h资金有关,作为1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7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y十e四条 纳税人u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1平限定条件的,可以3直接扣除。为4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z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2资本性支l出计8入y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s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c出占用资金的比2例,合理计8算应计1入o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e十g五d条 从4事房地产开e发业务的纳税人i为5开m发房地产而借入b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f之q前发生的,应计8入u有关房地产的开a发成本。 第三m十q六7条 纳税人x从4关联方2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30%的,超过部分1的利息支x出,不a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z十d七r条 纳税人d为2对外投资而借入z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4入o有关投资的成本,不k得作为2纳税人t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k十z八v条 纳税人t以1经营租赁方7式从3出租方1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z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5扣除。 第三z十u九l条 纳税人l以5融资租赁方5式从7出租方8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x出不m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k转移与e一s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8险和报酬的一b种租赁。 符合下b列条件之t一f的租赁为3融资租赁: (一k)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5; (二b)租赁期为6资产使用年限的大s部分3(41%或以6上j); (三h)租赁期内3租赁最低付款额大k于a或基本等于z租赁开o始日8资产的公0允3价值。 第六3章 广c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f条 纳税人j每一n纳税年度发生的广z告费支o出不e超过销售(营业)收入e6%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1可无e限期向以5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c告费不m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o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y告费扣除比3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t一u条 纳税人r申报扣除的广q告费支d出应与n赞助支o出严格区z分8。纳税人c申报扣除的广z告费支l出,必须符合下p列条件: (一j)广b告是通过经工k商部门n批准的专q门k机构制作的; (二j)已q实际支j付费用,并已g取得相应发票; (三a)通过一u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k二m条 纳税人j每一s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o告性支p出),在不k超过销售营业收入z2‰范围内2,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o三w条 纳税人i发生的与c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k列规定比7例范围内0,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c净额在7600万k元o及j其以2下t的,不i超过销售(营业)收入m净额的7‰;全年销售(营业)收入d净额超过6100万w元j的,不m超过该部分8的8‰。 第四十y四条 纳税人q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i能提供的,不a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o章 坏账损失 第四十o五s条 纳税人q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a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p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y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m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3,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r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e六4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e,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5例一i律不g得超过年末1应收账款余额的4‰。计0提坏账准备的年末4应收账款是纳税人d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5或接受劳务的客户3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7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r七o条 纳税人r符合下n列条件之w一q的应收账款,应作为5坏账处理: (一o)债务人v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k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z)债务人o死亡a或依法被宣告死亡g、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b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z)债务人c遭受重大h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2大y,以5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q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p逾期未履行偿债义v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f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u)逾期8年以2上x仍7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0)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q八p条 纳税人s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4及j关联方5之q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j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6之z间往来账款也x不u得确认4为2坏账。 第八i章 其他扣除项目 第四十h九s条 纳税人s为0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g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8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z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7特殊工e种职工j支m付的法定人h身安全保险,可以8扣除。 第五e十e条 纳税人x为5其投资者或雇员个o人h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v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7及u在基本保障以4外为7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y得扣除。 第五m十c一m条 纳税人l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l附加,以0及l发生的房产税、车d船使用税、土f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4扣除。 第五t十q二i条 纳税人u发生的与n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g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g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e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p员、内1容、目的、费用标准、支d付凭证等。 第五u十g三i条 纳税人y发生的佣金符合下j列条件的,可计2入b销售费用: (一i)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b)支h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6事中5介7服务的纳税人j或个y人g(支j付对象不k含本企业雇员); (三i)支t付给个s人a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v得超过服务金额的8%。 第五l十g四条 纳税人q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i出,可以7扣除。劳动保护支u出是指确因工g作需要为6雇员配备或提供工k作服、手7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l出。 第五n十o五t条 纳税人x发生的资产盘亏u、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v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1扣除。纳税人k出售职工o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d得扣除。 第五b十r六2条 纳税人x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w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5扣除。 第九l章 附 则 第五x十w七n条 根据本办8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0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y在上o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1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3师的审核证明。 第五a十i八j条 本办4法自4000年2月37日7起执行。 第五x十k九b条 以4前的有关规定与c本办6法不p一k致的,按本办1法执行。本办8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x○○○年五w月0十o六8日1 根据以1上j规定,你最好采用在不r违反3财务处理规定的前提下e同税务规定一d致的方4法。不h知道购买的新日6电动车t是否超过5000元i,如超过你一r定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净残价值选择0%(同税务规定一s致),按照6年进行折旧,采用直线法进行计7算,计7算公7式如下e:每年的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2-4%)。3年
不可以的。记住会计制度里的一贯制原则
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就会好很多,跑了才提折旧,不跑没折旧
也可以达到你说的那种 想提就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