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为连带担保,没有法律冲突,也没有追偿的先后顺序。
没有法律冲突。担保法第十二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担保合同中一般应该规定了担保的数额和方式,也约定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二十一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们担保合同的约定,是按份还是连带。实践中建议发生纠纷之后向各方同时提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函。
《担保法》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你说的第二种情形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但现在银行要求担保人提供的都是连带责任保证,不接受一般保证,再加上借款合同一般不对保证份额作出约定,所以银行有权向任一保证人追偿债权。但此案中,因为B、D、E对C作了反担保,C可依据《担保法》第12条之规定,要求B、D、E进行清偿。如果在反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份额,并且三者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则C有权向任一保证人进行追偿。没有约定的话,则按一般保证对待。
你可以从百度中搜一下担保法,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明确的规定,必要的看一下相关释义。
B、D、E同时为C做了反担保? 反担保合同是否登记了?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如上,反担保适用一般的担保规定。B D E提供反担保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则3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向3人任意一人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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