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最新的只有2006年7月最高检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号,其中第(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四百一十条)有涉及。第5项。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