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加班申请单的话,企业举证时可以说明情况,说明公司的制度是,加班必须有加班申请单,并且需要领导签字才有效的。
或者有同事证明他并没有这么长的加班时间,或者有员工能证明他加班作假,私盖公章。
第二个问题是这样的,当时的合同是和总公司签订的,还是和分公司签订的?
另外一个下属的分公司是否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
如果是和分公司签订的,而且这两个公司都是独立法人资格的话,可能会有点麻烦,但是公司可以以劳动派遣的名义将他的申诉驳回,而且他当时也没有表示异议。
如果合同到期了,没有续签的话,那么就要面临赔偿了
第1个问题,你要能证明他的统计是假的,这样才能胜诉。
第2个问题,他是胜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私盖公章?怎么证明呢?如果不能证明,那么你们公司等着赔偿吧.至于合同的问题,倒是可以说的,因为其本人是人事经理,负有工作上的职责失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能,没有及时签订好劳动合同手续.因此双倍赔偿的可能性不大.而加班费就有争议了,看当地仲裁委员会怎么裁决吧.
是哪个地方的案子,可以联系,由律师出庭代理嘛.
无论是谁加班,凡是符合加班审批程序的加班都是合法有效的,除非你们能够证明该员工的加班是伪造的。具体说,你们公司应当有加班的制度性规定,这项规定包括提交加班申请、有关人员审批、加班后的签字确认、刷卡记录和考勤记录等。如果没有这一系列的加班程序的规定和认定,你们就无法对该员工提供的加班证据进行抗辩,当然也就不可以获得仲裁或者法院的支持。关于劳动合同问题,如果在第一个分公司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又被调到了另一个分公司,你们可以用该劳动合同仍在延续为由进行抗辩,至于未重新签订或者未变更劳动合同是因为两个单位的工作内容基本一致或者只是单位在程序上存在瑕疵。如果不存在我说的这些情况,那你们只能承担对你们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使是大概情形基本符合我以上猜测的情况,是否会获得劳动仲裁的认可也是存在变数的。
1、你说私盖公章?难道公司的公章是没有审批程序就可以盖的吗?公章是保存在人事经理手中的吗?
2、如果员工是和总公司签的劳动合同,那没什么关系,属于内部之间的调动。如果是和分公司签的,那分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吗?没有的话就是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调换也是不需要再签合同的。还可以这样,让两个公司之间出个函说这个人是解调到另一个公司的,工资及人事关系仍在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