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西斯必须受到严酷惩罚,用绞索活活勒死它们战争罪犯,舌头吊的长长的
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政府在伦敦正式缔结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通过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宪章共30条,对设置法庭的目的、任务及法庭的机构、管辖权等一系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这个30条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就是规则,简单的说,发动战争的即是战争罪,迫害杀戮平民百姓包括放下武器的敌方军事武装人员即是反人类罪。
二战轴心国战犯也基本是以战争罪和反人类罪被判刑。
至于价值可以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反驳那些认为可以直接处死战犯的观点来诠释:““如果你们认为在战胜者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可以任意处死一个人的话,那么,法庭和审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人们将对法律丧失信仰和尊重,因为法庭建立的目的原本就是要让人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