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2202738其他回答的都对,第四个问题,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盗窃罪,而且乙18周岁 已经成年了,不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甲故意伤害罪,乙故意杀人
二、丁不承担责任
三、乙不承担责任,甲和丁承担抢劫罪
四、甲盗窃罪,乙抢劫罪
五、成立自首
1、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2、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3、对甲定什么罪,应根据甲将丙的父亲打成什么样,构成什么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据此,只有丙的父亲构成重伤以上,才能以故意伤害定罪处罚;对丁应定盗窃罪,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这三个情节与乙无关,乙不承担刑事责任
4、甲因未满16周岁,对盗窃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未成年,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丁虽然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但交待了本人与甲共同犯罪的事实,因而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