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待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只要按照这个标准给你们发工资即可,如果你们接受不了,那可以辞职,如果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形,你们辞职还可以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