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扩展资料:
申请对象可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相关材料前往户口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受理前期申请的居民会比较集中,建议有申请意愿的家庭可错峰申请,或根据各街镇安排提出申请。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人民政府-宝山区第七批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即将启动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全体成员为一起申请人。一起申请人应当一起生活,并具有法定奉养、抚育或许抚育联系,首要包括具有下列联系的人员:
(一)爱人(成婚需满1年);
(二)爸爸妈妈、子女与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与爸爸妈妈双亡
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爸爸妈妈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依照以下规则
(一)爱人应当一起申请;
(二)年满70岁的白叟(孤老在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对其承当法定奉养责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独自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成年独身子女应当与其爸爸妈妈一起申请,爸爸妈妈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具有法定奉养、抚育或许抚育联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四)爸爸妈妈离婚后,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逝世、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起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独自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成年独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具有法定奉养、抚育或许抚育联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一起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一起申请人的行为。
扩展资料
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
(一)一起契合下列规范的本市乡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证住宅:家庭成员在本市实践寓居,具有本市乡镇常住户口接连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乡镇常住户口接连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产业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产业规范按前述规范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产业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宅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宅赠与行为在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
申请条件如下:(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2)已婚的(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一、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
(一)一起契合下列规范的本市乡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证住宅:家庭成员在本市实践寓居,具有本市乡镇常住户口接连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乡镇常住户口接连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产业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产业规范按前述规范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产业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宅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宅赠与行为在外。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全体成员为一起申请人。一起申请人应当一起生活,并具有法定奉养、抚育或许抚育联系,首要包括具有下列联系的人员:
(一)爱人(成婚需满1年);
(二)爸爸妈妈、子女与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与爸爸妈妈双亡
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爸爸妈妈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依照以下规则
(一)爱人应当一起申请;
(二)年满70岁的白叟(孤老在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对其承当法定奉养责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独自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成年独身子女应当与其爸爸妈妈一起申请,爸爸妈妈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具有法定奉养、抚育或许抚育联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四)爸爸妈妈离婚后,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逝世、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起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独自申请共有产权保证房的成年独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具有法定奉养、抚育或许抚育联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一起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一起申请人的行为。